关于《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》的起草说明
发布时间:2021-12-11作者:佚名 来源: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,严厉打击违法作业、非法捕捞、越界偷捕等海洋渔船违法违规行为,在原省海洋与渔业厅《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》的基础上,我厅起草拟定了《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》(以下简称《制度》)。
一、起草背景
我省拥有海洋渔业船舶3万余艘,海洋捕捞能力过剩与近海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突出,部分渔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,不仅影响海洋渔业船舶管控秩序,更影响国家外交工作。国家和省政府对海洋渔业船舶管控高度重视,2018年5月28日,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的通知》(农办渔〔2018〕43号),要求建立违法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。202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山东省严厉惩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》,明确将违规渔船、涉事船长列入“黑名单”。按照国家和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,原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18年6月1日,制定出台了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》行政规范性文件,对违规渔船管理作出制度安排,该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。随着形势的发展,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,需要制定出台新的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,加强对违法违规渔船惩诫,维护海洋渔业船舶管控良好秩序。
二、起草过程
2021年2月,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监察总队根据全省海洋渔船管理实际,结合省人大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》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山东省严厉惩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》等规定要求,对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《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》内容和结构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改完善,形成了初稿;3月15日,以厅名义书面征求了沿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、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及直属支队的意见,形成了修改意见稿;按照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》规定要求,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,组织省内渔业执法骨干对《制度》进行制定前评估,根据评估意见,对《制度》进行补充完善;4下旬,在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对《制度》进行修改完善。在此基础上,厅法规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,形成了《制度》审议稿。6月9日,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制度》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制度》对渔船从列入黑名单到管制期届满解除的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,对相关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,主要包括适用范围、列入条件、限制措施、程序规定和执法要求等五个部分:
(一)适用范围。在我省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我省籍,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。
(二)列入条件。对“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作业的”等12种违法违规行为渔船,列入黑名单管理。
(三)限制措施。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,除依法处罚外,将采取3年内不予受理赴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申请、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等6项管理措施。
(四)程序规定。规范了渔船列入黑名单的程序、黑名单管制期届满后的解除程序、与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黑名单列入和消除机制上的程序衔接等。
(五)执法要求。对渔业主管部门、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提出了执法要求,并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。
(六)施行时间及有效期。《制度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
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2021年6月9日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.shandong.gov.cn/zwgk/zcwj/zcjd/202107/t20210713_367134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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